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正高级教师专业技术资格评审试点工作的通知
各区(县级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教育局,市直有关单位:
根据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省教育厅《关于做好2011年中学正高级教师专业技术资格评审试点工作的通知》(粤人社发〔2011〕154号)精神,为做好我市2011年中学正高级教师专业技术资格评审试点工作,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评审范围和条件
中学正高级教师资格评审范围包括全市普通中学、特殊教育学校中学部、电化教育机构和基础教育教研机构中从事中学教育教学工作,且具有中学教师资格证书和中学高级教师专业技术资格证书的在职在岗中学教师和教研员。申报条件按照《广东省中学正高级教师资格条件(试行)》(以下简称《资格条件》)的规定执行。
《资格条件》中继续教育条件,根据《广东省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条例》和《广东省中小学教师继续教育规定》的要求,教师接受继续教育的时间,应当每年累计不少于12天或者72学时。教师完成继续教育学习任务后,由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审核认定,统一网上发放年度《广东省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证书》。
《资格条件》中计算机条件,执行《转发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关于全国专业技术人员计算机应用能力考试科目更新有关问题的通知>》(粤人社发〔2010〕176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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